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2005南京十大经典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2: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南京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评选出南京2005年十大经典案件。十大案件中,有关于消费者维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也有关于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还有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围绕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仔细研究这些经典案件,可以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案件一】

  故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原告的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在婚纱摄影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7月,王成在上海登记成立了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并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分公司,开始经营婚纱摄影业务。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知悉后将其告上法院。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登记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南京地区设立分公司开展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攀附“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遂判决上海雪中彩影及其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当地报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点评: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一些投机者利用法律疏漏,采取将他人知名字号注册为商标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的方式,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业信誉进行赢利活动,给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背景:去年一年,南京中院新收的知识产权案件共469件,涉案标的1.08亿元,其中涉外案件14件。案件的特点是:一是新收案件剧增,但涉案的标的1.08亿元,比去年的1.19亿元有所下降;二是案件增速很快,今年新收34件,是去年的2.8倍,增长183%之多;三是新收涉外15件,与去年持平;四是新类型案件出现。今年受理两起被控侵权人诉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损害赔偿案件,另外出现软件著作权纠纷等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五是大标的额案件频频出现,今年新收标的大于500万元的案件3件。

  【案件二】

  化妆品未标开瓶使用期限

  刘女士在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购买了由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时光嫩肤液一瓶,在随后的使用中,刘女士认为化妆品生产厂家未标注“开瓶后安全使用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将厂家和商家一起告上了法院。事后被告乐金公司辩称:化妆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是难以确定的;苏宁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规范围。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刘女士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认为,化妆品开瓶后,使用期限将缩短。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不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受到了侵害。2005年3月11日,南京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告知其购买的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

  点评:本案是一起主张知情权的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在全国尚属首例。欧盟制定的有关标注化妆品启封后使用期限的强制性规范于2005年3月11日正式施行,由此可见化妆品开瓶使用期限技术上是可以操作的,“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的知情权,客观上将推动化妆品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背景:南京市2005年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从案件类型看,消费者维权所涉领域更加广泛;二是从引发纠纷的原因看,主要原因有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三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更趋理性,消费者胜诉的比例为已决案件的90%以上。

  【案件三】

  全国首起特大网络赌球案

  200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宝林先后伙同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等人,在南京市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数十名代理商和会员进行赌球活动。被告人陈宝林为南京地区的代理商,负责与赌博网站的“后庄”联系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赌资结算,掌握、控制参赌人员输赢款结算,其他被告人则从事登记、结算、记账等。仅2004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间,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人民币6137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365元。2005年5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宝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点评:此案是中央挂牌督办案件,是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件。这类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案审理有“四个难点”,即:网络赌博行为的表现形式定性难,对网络赌博代理商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难,对参与网络赌博人员进行刑事处罚难,网络赌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定刑不相适应造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难。近日,《刑法》修改草案已拟将开设赌场的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10年。

  背景:200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10件,审结5815件。其中,涉赌案件22件,涉案被告人64人,共审结20件,52名被告人被处刑罚。

  案件四:飞行员跳槽被判赔偿100万

  1996年9月,丁某、府某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7月,丁、府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未获准。2004年8月13日,丁、府就不再去单位上班,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工资待遇,但没有与两人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2004年12月7日,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对此纠纷进行裁决。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04年12月2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丁某、府某应各向原告赔偿相关损失100万元。2005年8月11日,江宁法院判决: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同时原告为两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件五:丹阳某灯饰公司暴力抗法

  因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判决江苏省丹阳市光明路灯饰有限公司赔偿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判决生效后,丹阳光明路灯饰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中院于200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2005年4月20日,南京市法院组织人员第五次赴镇江丹阳执行此案,被执行人组织其亲友进行暴力抗法。4月27日,南京中院作出决定,对阻碍执行的丹阳光明路灯饰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阻碍执行的施某某各罚款1000元。陈某迫于法律威严,主动写出深刻检查,并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该案全部执行款。

  案件六:晋北公司合同诈骗1511万

  2002年10月,晋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总经理段毅江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南京东方某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信任,双方于2002年11月签订煤炭合作经营协议,其中东方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1月14日,东方公司按约将2500万元人民币汇给晋北公司后,晋北公司陆续将其中的1550余万元用于偿还各类债务及购买商品房挥霍,仅将94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煤炭经营。2005年7月10日,南京中院判决段毅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件七:商品房缩水向开发商索赔

  1998年1月18日,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2年12月31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67.08平方米,段某认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2.31平方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共计872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人返还误差房价款及利息。

  案件八:南京熊猫收到货物不付款

  精工公司与南京熊猫通信公司共签订6份买卖合同,精工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熊猫通信公司却未能按约足额给付货款,原告精工向南京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款项并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426265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九:国企改制引发纠纷

  中山集团公司进行整体改制,成立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22日,中山集团控股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以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解聘张某某总裁职务和关于暂停张关林行使董事长职权的决定。张某某在被免去职务后,未向公司和董事会移交公司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和财务财册,中山集团控股公司遂将张某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执行董事会决议。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十:行政审判维护劳动者权益

  2004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群众举报,反映原告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同年11月4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向原告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没有超越法定职权,其送达方式也符合法律规定。2005年9月9日,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江苏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05日第十二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