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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爆炸炸死娃娃 居委会街办承担60%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0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王鑫程敏苹记者李力)小孩在居民小区玩耍时,窨井突然发生爆炸,炸飞的井盖不幸将其击伤致死。当孩子的父母四处讨要说法时,竟发现该小区没有物管公司。昨(4)日,成都中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居委会、街道办应承担60%的责任。

  2004年5月16日,只有几岁大的雍某在成都龙爪小区的公共区域玩耍时,位于其间的3个窨井突然发生爆炸,腾空升起的窨井盖将雍某击伤致死。

  该小区是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2002年4月,干道指挥部将建成的小区移交给区政府管理。2004年1月,干道指挥部协助住户办理了小区的分户产权,但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无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社区物业管理。龙爪居委会成立后,曾组织人员对窨井进行过疏通。事故发生之后,居委会向雍的父母支付了2000元。随后因相关的几个单位相互推脱责任,雍的父母只好将干道指挥部、居委会、街道办和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居委会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不力,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街道办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雍的父母监护不力,应自行承担该事故所致损失的40%。经法院认定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万余元,居委会、街道办应负担60%即62488.02元。

  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雍的死亡,二被告均不是故意的非法侵害所致,并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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