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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副经理偷吃“窝边草” 侵占750万领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5:29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通讯员孙晓梅 梁锦康)1月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责令李某退赔尚未归还的公款人民币697万多元返还给交通银行南宁分行。据了解,该案是交通银行南宁分行恢复成立以来涉嫌职务侵占银行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2002年4月9日至2003年9月16日,横县的李某利用被聘任为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友爱支行对公现金库管员及营业部副经理之职务便利,采取虚开报单和篡改现金库存账的手段,先后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友爱支行的现金库中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其中,2002年4月9日至2003年6月12日,李某利用其保管辖区往来报单和网点其他柜台业务员对私章疏于管理,以及友爱支行营业部对金库钥匙管理混乱之便,采用月初假借对私储蓄柜台填写领款报单假出账,及月末前再填写对私储蓄柜台上缴现金报单,调平相关账目从而逃避检查的手段,直接从对公现金库房的钱箱内盗取人民币22次,合计盗取人民币470万元。

  2003年8月26日至2004年9月16日,李某又采取更改当日现金库存登记簿借方或贷方发生金额,以将现金短款调至同网点的其他不开展对公业务的储蓄柜员的对公现金账户上,从而逃避银行平时对储蓄柜台现金库存的检查,直接从现金尾箱中盗取现金人民币22次,合计人民币280万元。

  案发后,李某退出非法占有的赃款人民币395100元、港币114000元(折合人民币121136.4元)、日元130000元(折合人民币9814.32元),共计人民币526050.72元已退还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至今尚有人民币6973949.28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75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杨东 作者:陈志高 孙晓梅 梁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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