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过人行横道 无条件避让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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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7: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汽车过人行横道 无条件避让行人! 情形26: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A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B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A、B承担同等责任。 情形27:在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A驾驶机动车遇红灯继续通行而与行人发生事故,A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28:在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A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人B遇红灯仍继续通行人行横道;A承担次要责任,B承担主要责任(见上图)。 解读:在本情形中,引发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于行人违反信号灯指示,因而行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这一点上毋庸置疑。但是许多驾驶员无法理解,为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闯红灯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担次责呢?在《道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条规定直接体现了道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赋予了人行横道绝对优先通行权。也就是说,机动车在遇行人通过时,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停车让行,包括机动车为绿灯放行的情况。 成都市区内的人行横道极为普遍,而且不少人行横道上都设有信号灯,比如说红星路、东大街一线。随着“电子眼”的建设,目前机动车闯红灯的现象已经有所遏制,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都能自觉遵守信号灯指示。然而,许多驾驶员却忽略了在机动车行进方向为绿灯的情况下,仍然应当避让人行道上的行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