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保险公司成车祸案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8:09 潇湘晨报

  2005年1月29日,横穿马路的宁乡人赵关先被一辆的士撞伤,并在住院治疗38天后不幸死亡。围绕医药费和家属赔偿金,司机、家属、医院和保险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纷争。近日,宁乡县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52628元,被告司机曾伟湘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8440元。

  这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的判决打破了原有的先肇事赔偿后履行车辆保险

合同的法定程序,而原有程序的支持者为《保险法》。根据《保险法》,肇事赔偿与履行保险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应成为被告,并提起上诉。

  缘起:路人横穿马路被撞致死

  去年1月29日下午3时,曾伟湘开着牌号为湘AXN044的的士,在宁乡县花明路一酒店门口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赵关先。赵受重伤,住院治疗38天后去世。

  赵关先总共花去医药费74488元,其中,的哥曾伟湘直接给了28440元,赵的家属垫付了1100元,而曾伟湘所在的成也客运实业有限公司则担保了50388元,一直没有计算。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这辆肇事的士已于2003年12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购买了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没有付钱。

  庭辩:保险公司成被告

  由于赔偿问题,6月13日,死者家属起诉曾伟湘和成也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也被列入被告名单。

  成也公司在法庭上说,肇事的士已投保,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受害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一方即使要赔,也是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内进行赔偿,而司机曾伟湘已付了近3万元。因此,首当其冲的应该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则答辩说,死者家属提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而保险公司根本就不是事故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保险合同约定由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把保险公司拉到被告席上“是违法的”。

  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优先

  据悉,此类案例在湖南已经不断出现。记者了解到,常德市中级法院就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作出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赔偿权利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告知当事人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在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宁乡法院也认同了这一说法,一审判决认为,该合同履行时间是到2005年5月13日的,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适用法律通常要遵守的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作为新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一案件中要优先于《保险法》。遂作出以上判决。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已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黄志杰 陈 璇 肖 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