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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未生效又再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8:2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刘女士今年27岁,1998年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致感情破裂分居生活。2005年1月,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与钱某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于当年2月判决准许刘、钱二人离婚。

  钱某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意见,遂上诉到中级法院。此案在二审期间,刘女士经人介绍又与李某相识,刘女士认为她与钱某的婚姻关系已经了断,遂于2005年4月7日与李某登记结婚。刘女士的行为是一种重婚行为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沈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刘女士与钱某离婚,由于钱某在一审判决后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提起上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刘女士与钱某的婚姻关系在上诉期间继续存在,他们在法律上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刘女士在与钱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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