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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宵彩灯招标中索贿浙江衢州一副局长被判刑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8:55 检察日报

  本报讯(郑锋) 2005年12月29日,浙江省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陈韬和该局社会文化处(艺术处)原处长王有秋,因犯受贿罪分别被衢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韬曾兼任衢州市2004年、2005年元宵灯会组委会成员、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有秋兼任衢州市2004年、2005年元宵灯会组委会办公

室成员。在衢州市2004年、2005年元宵灯会彩灯制作过程中,陈韬和王有秋利用负责彩灯制作招标和管理的职务之便,向承接彩灯制作业务的承包商吴某索取人民币3.4万元和4.1万元,予以均分。

  另外,2004年、200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韬还分两次收受承接彩灯制作业务的承包商吴某所送的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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