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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汇款有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8:59 检察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权力。冻结银行存款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向金融机构、邮电部门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侦查措施。这里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真名、化名进行的存款、汇款,又包括将涉嫌的赃款以其家属、亲友的名义进行的存款、汇款。这种侦查措施,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查获赃

款、取得罪证,挽回国家、集体或公民的损失是十分重要的。

  采取这一措施要遵循如下程序: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送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因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或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已经被冻结,检察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实体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调查核实,证明已被冻结的存款并非违法所得,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罪重、罪轻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犯罪的行为并无任何牵连。“3日以内解除冻结”是指在查清了确实与本案无关后的3日以内,而并非指冻结存款、汇款后的3日以内。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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