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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夫妇索赔68.9万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1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家住玉屏自治县平溪镇中华路的居民姚沅、王建兵夫妇在两年前的一场火灾中,房屋及家产被化为灰烬,夫妇二人被烧伤、烧残。两人以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为由状告玉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索赔68.9万余元。万山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姚、王夫妇二人的起诉已超过时效,于近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他们的起诉。

  原告姚沅、王建兵夫妇诉称,2003年1月9日凌晨,他们的住宅发生火灾,邻居及参

加救火的群众均多次拨打119报警,但玉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报警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之后街坊李某等人直接跑到消防大队办公楼呼救,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40分钟后才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却因打不开消防栓以及消防栓水压不足等原因,耽误了半小时才得以开展正常灭火工作。由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在火灾发生时119火警电话无人接听,加之被告对其设置的消防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火灾发生后被告的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无法正常使用消防设备,延误了灭火的最好时机,造成原告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而姚沅、王建兵夫妇向被告玉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索赔各种损失689671.95元。

  被告玉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在答辩状中称,消防大队在这起火灾事故中不存在不作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地、县两级公安机关均认定这起火灾事故原因系王建兵家使用电烤箱后,忘记关电源而引起的火灾,并认定这起火灾事故应由王建兵负直接责任。当日凌晨接报后,大队参谋吴志远、驾驶员滕召国、实习学员冯冀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

  大龙油库增援的消防车和7名消防员于2:05到达火灾现场,一些群众就误认为县公安消防大队此时才到现场。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消防部门对消火栓只是负责使用,消火栓打不开以及其水压不足不属于消防部门的责任。

  万山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起诉期限为两年,即2003年1月9日至2005年1月8日为有效起诉期,但是原告姚沅、王建兵夫妇在2005年3月1日才具状向法院起诉,所以姚、王夫妇二人的起诉已超过时效,并于近日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一审裁定。1月3日,姚沅告诉记者,他们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他们已向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作者:寇启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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