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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仔告发“老板骗保” 是联手作假?是利益不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近日,读者张明(化名)向本报投诉,称其曾是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因为向保险公司告发了原公司的骗保行为,被该公司开除。

  张明:为骗保承认肇事

  据张明描述,其于2005年8月12日进入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并未签

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8月19日,公司派张明和同事黄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44562号的楚风货车送货。大约凌晨4点,当车行至海丰县S242线时,因为前方有车,匆忙之下,楚风货车翻入旁边的河流中,并在河流中泡了几天。

  张明告诉记者:事发时是同事黄某驾的车。由于黄某持的是B2照,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运输队的负责人要求张明承认是其开车出了车祸,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该负责人同时承诺,将给张明支付医疗费用。

  按照事先约定,8月23日,当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鉴定时,张明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并签字按了手印。随后,张明在住院期间,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为其支付了大约7000多元的医药费。

  保险公司:驾驶员冒名顶替,拒赔

  既然主动承认,为何又向保险公司告发呢?张明告诉记者:有一天,一个朋友提醒自己,一旦他签订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老板可以依此对其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他害怕之下,就向车辆的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举报了这一事件。

  随后,华安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21日对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经我司调查部调查取证,本次事故司机是冒名顶替的,实际驾驶员黄华(化名)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与保险车辆不符。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作拒赔处理。

  华安保险公司车险部的王先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点。随后,该公司调查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发时的驾驶员是冒名顶替的,至于具体调查内容,则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透露。

  运输公司:张明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是自愿的

  记者联系了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队队长谢先生,并对其进行了电话采访。谢先生称:公司当时确实派了黄华和张明一起去送货,但黄华的任务是跟车,而不是司机。

  至于事发时到底是谁在开车,谢先生表示自己至今并不知情。但他强调:公司将车交给他(张明)开,途中发生的事情,公司并不知情。对于公司指使张明作假,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谢先生连声否认,并声称:张明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是其自愿的。

  对于张明的先认后否,谢先生的说法却完全不同,谢先生表示:这是因为公司和张明就保险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有了分歧。张明希望以意外保险拿到保险赔偿金,公司认为,撞坏的车辆、张明的医药费、公路赔偿金等,令公司共损失了20多万元,保险赔偿金理应归公司。经济纠纷之下,张明才进行了举报。

  对于张明所说的被开除一事,谢先生表示,公司并未开除张明,张明是自己偷偷跑了。至于是否有结算工资,谢先生表示:“他把车撞成那个样子,还要工资?”他进一步表示:张明还在试用期,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未签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深圳市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委员叶兰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事情真如张明所说,协助公司骗取保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幸他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告发,中止了犯罪行为。

  叶兰昌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张明应该拒绝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而不该协助违法。即使由于其是在工作中负伤,理应享受医疗报销的待遇。

  对于深圳一路通公司的车队队长谢先生所说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支付工资”,叶兰昌认为,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享受福利、报酬等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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