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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成)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颁布的《办法》与2005年11月15日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三大变化:

  一是去年公布意见指出,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

购本公司股份等。

  新颁布的办法取消了“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用作股权激励”的条款。办法称,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二是意见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在本届任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转让。新办法称,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得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三是新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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