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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告父索公房居住权被驳回法院认为子已成年应自食其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31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朱勇)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单位调配给三人所住的公房由其父租赁使用,小唐随母亲另觅住处。五年后,已成年的小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在原住公房内的居住使用权。昨天,杨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唐的诉请。

  小唐今年19岁,五年前父母离婚时,约定原来所住的本市控江五村一套公房由他父亲唐先生租赁使用。之后,小唐随母亲吴女士另觅住处,唐先生一次性给予他们母子补贴15

000元。但从2002年初,小唐母子又住回了原房屋。2004年,唐先生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吴女士迁出该房,法院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请求。小唐认为,1995年分得公房时调配对象也有他,现在他已成年,不想在外流浪,遂于今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控江五村房屋内有居住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有住房是单位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的。小唐作为配房对象,当时在该房的居住使用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他未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的取得付出过劳动,故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在他父母离婚时,吴女士已取得了唐先生支付的房屋补贴款,故应由吴女士为小唐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空间。而在成年后,小唐更应自食其力。据此,法院驳回了小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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