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者状告原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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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范静)虽然不是作品最初的创作者,但是在作品的完善过程中作出过贡献,那么作品的修改者一样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作品修改者诉原创者侵权案。 被告葛某于2003年9月应导演之约开始创作20集电视剧《生命的颜色》的故事梗概,并于2003年底完成20集的该剧本的初稿。但是导演和主要演员对此初稿并不十分满意,便由 导演出面请来案件原告王某参与该剧本的完善和修改工作,经修改后《生命的颜色》实际拍摄为电视剧时为28集,该剧于2005年1月首次播出,播出之时编剧署名为“葛、王”。但此后,王某发现葛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2004年11月与春风文艺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出版了作者署名为葛某的图书《生命的颜色》。王某认为葛某此举已侵犯了他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因此,他将葛某和春风文艺出版社一起告上法庭。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葛某、春风文艺出版社在未将《生命的颜色》一书署名方式“葛女士著”更改为“葛女士根据葛、王合著的同名剧本改编”或同类用语之前不得再版该书,被告葛某向原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