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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外来工劳动保障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2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顾霄扬

  宁波晚报讯李爱娟(化名)今年52岁,跟家人一起在宁波打工。一个月前意外发生了,李爱娟在单位厨房干活时,因为水池漏水滑倒可能致残。可她向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遭到了劳动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她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当事人:我的劳动是非法的吗?

  事发后,李爱娟打工的单位承担了大部分治疗费,并给她结算了“临时劳务报酬”和“误工费”。经人指点,李爱娟找到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如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她至少可以得到一笔补偿。在工作人员以年龄为理由拒绝她后,李爱娟纳闷了:“我在单位上班时受伤,这么清楚的关系,难道算不算工伤还跟年龄有关系?难道上了年纪去劳动上班就是非法的吗?”

  劳动部门:超龄不属工伤认定范围

  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他们建议李女士向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北仑区劳动局的答复符合相关文件和程序规定。从立法精神上来说,国家不鼓励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从事劳务工作。

  律师:个人觉得有待商榷

  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吴克汀律师为李爱娟提供了免费咨询。他说,李爱娟能否通过提请劳动仲裁和打民事赔偿官司维权,关键同样在于工伤的认定。按照现在的制度,如果一个没有超过法律退休年龄的务工者打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劳动关系缺失,劳动部门也会根据相关证据受理,而现在劳动部门拒绝对一个52岁的外来打工者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合理他个人认为有待商榷。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东波教授认为,随着社会老龄化,“打工军团”也必将同样出现老龄化的趋势。老龄务工一族也给社会劳动保障体制提出了一个问题。

  法律和现实存在矛盾和冲突

  吴克汀律师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各地在对聘用离退休职工等“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意见和做法并不统一。根据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一般认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范畴,但被聘用期间,事实上形成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可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吴律师强调,如果说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还有所“照应”外,对于像李爱娟这样的超龄务工者来说,确实缺乏法律保护,一方面国家不鼓励这样“超龄劳动”,另一方面像李爱娟一样的超龄务工者比比皆是。吴律师说,据他所知,浙江富阳有一起行政诉讼官司,法院判定劳动部门撤消拒绝工伤认定的说明,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有需要,他将在条件成熟时,为李爱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提起行政诉讼。

  肖东波教授认为,宁波作为一个开放的文明城市,首先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用工市场合法化、规范化的执法力度;其次政府是否可以引导社会尽量减少企业在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岗位上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最后加大宣传力度,让大量出门打工的超龄务工一族不盲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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