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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业主在住宅小区被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深圳福田法院昨日就凤凰卫视前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等被害案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周一男案的发生,被告物业公司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对罗军等5名犯罪分子的赔偿额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但认为罪犯已支付相应赔偿,物业公司无须再赔偿,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

  福田法院于2005年8月1日、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诉称,原告向文兵之女向永进、外孙女杨诗逸居住在被告管理的信托花园9栋E101号房,2004年5月26日被杀害。

  案发前,罪犯罗军等人多次到花园“踩点”,保安未询问,也没登记。案发当天,罪犯携作案工具进入E101房作案长达11个小时,被告也没有丝毫发觉。案发当时,罗军等人多次出入E101房,形迹可疑,却无人过问。因此,被告疏于管理的过错显而易见。向永进、杨诗逸本可得到救助,因无人发现,最终惨遭杀害。

  因此,虽然原告之女、外孙女是被罪犯所杀,但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发现和盘查可疑人员,给罪犯提供可乘之机,使其有充分的作案空间、时间,这与惨案的发生结果有着相当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罪犯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向永进、杨诗逸被害的死亡赔偿金95万余元、丧葬费3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余元,共计120万元。

  法院:物管应承担相应责任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有义务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适当的询问或登记,对后者异常行为予以注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周一男案的发生,被告没有尽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物业管理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对罗军等5名犯罪分子的赔偿额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原告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在一审判5名罪犯赔104万元后,又提起上诉,要求5人赔偿各种损失1万元,而放弃了其余10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只是在罪犯无力支付1万元赔偿款时,才承担补充赔偿,但目前这1万元已得到赔偿。

  另外,向文兵只是杨诗逸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原告请求赔偿不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向文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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