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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内监督的几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1:05 人民网

  (一)什么是党内监督的最本质特征和自身特点?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完善。因此,我们可以说,党内监督最本质的含义,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对党的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这一意义上讲,党内监督具备一般监督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相对独立性,即相对独立于被监督者的一个组

织系统;三是权威性:党内监督虽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但监督者和监督系统也要有权威,以能够以权利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然而,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政党内部有一套独特的运行机制。党内监督除指对权力的约束外,还指党的组织内部通过党组织、党员群众、党员干部、专门纪检机关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组织、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察和督促。这样,由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工人阶级政党内部的监督,除具有监督的最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独特性的一面。这种独特性,其一是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这种自觉性是由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所决定的。从阶级性上来讲,党是工人阶级的代表,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好地代表本阶级的利益,进而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从先进性上来讲,共产党员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工人阶级先锋战士,他们能够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自觉接受党的监督。因而,工人阶级政党实行的党内监督,是工人阶级政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一种自觉的客观行为过程。没有一定的强制性,党内监督不成其为监督;但如果没有自觉性,又不成其为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了。二者的结合、统一,才是我们所说的党内监督;其二是内部性,党内监督是相对于党的外部监督而言的,是在党组织内部,依靠党自身力量实行自我约束和完善,是党的自我认识和发展,强调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它的监督主体和客体都是内部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处于监督的整体状态,不是外来的异己的力量。监督的手段也不同于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它不能采取专政手段,更多地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和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三是主动性,党内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性措施,是一种积极的自我完善手段,它不仅仅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更着眼于事前的预防,强调党内监督要发挥预防作用,通过这种事前的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

  正是考虑到上述党内监督的最本质特征和自身特点,我们才说,党内监督是我们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是一种主动的自我预防措施,是我们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体现。

  (二)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

  应该承认,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最早是由列宁提出来的。1920年9月,列宁指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1]根据列宁的这一精神,俄共(布)十大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监察委员会与党委是平行的,由本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监委有权出席同级党委和苏维埃的一切会议以及同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委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消,如果意见不同,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加以解决。同级党委也可以把问题提交代表大会和上级监委。监委会可以利用本级党委机构,并有权给其委托任务。监委不兼其他职务,在其任职届满之前也不得调任其他工作。

  有的人提出建立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时往往以列宁的上述建议为依据。但是应该看到,列宁的建议以及俄共(布)的实践在当时也只是一种探索,他们并没有认为这已经是最佳选择,列宁1923年所写《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继续就监督体制进行探索就是证明。同时,列宁也并没有否认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权,这种探索是在坚持党的中央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原则下进行的。所以我们今天不能拿列宁的设想作为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督机构的根据。从实践上看,列宁的上述设想也并不理想,第一,在列宁晚年,他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解决领导层分裂问题,这种探索并没有集中精力搞下去,没有找出一个适合俄共(布)实际情况的党内监督制度;第二,原来中央监督机构与工农检查院合并后,党内监督向政府监督转移,失去了作用,没有我们可借鉴的典型意义。

  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党的组织原则。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战斗整体,是一个具有统一的中央领导机构和完整的地方与基层组织的党,这些都决定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基本格局,都必须在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不允许建立其他的派别和机构,那种“建立一个独立的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督机构”的想法,其出发点可能是为了更好地、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实际上它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因为谁又来监督中央监督机构本身呢?

  (三)党内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吗?”

  党内监督是否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党的领导机关和监督机构的关系,一个是监督机构职权的基础,再有就是监督的内容。

  很明显,党内监督不是在党内建立制衡和约束机制,党委和纪委作为党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两个机构,相互之间不是制约关系,同级纪委只能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而不是相互制衡,“制约”的说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纪委以“权力”来进行监督的提法也是不对的,纪委对同级党委有监督的职责,这种监督不是靠“权力”,而是靠“权利”,是按照党章的要求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本身并没有权力,在夺取政权成为领导党以后,具有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应该承认,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防止滥用权力,这抓住了党内监督的根本。但党内监督的内容远不止这些,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她还要对其内部组织运行状况和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就是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只有考虑到这些方面,才全面地理解了党内监督的内容。

  (四)能否实现党内监督?

  由于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这就产生了党内监督能否实现的问题,有一种说法,认为共产党不能监督自己,监督只能是异体的,解决共产党自身的问题,只能靠党外的政治力量。

  上述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从我们党的性质来讲,我们党是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本身没有私利,这决定了她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发现缺点改正错误,从而能够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我们党的发展来讲,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在党的发展过程中,要通过党内的监督机制,去抑制和消除党内消极因素,使党始终保持健全的肌体和先进性质。从这一意义上讲,党内监督是党的组织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党的肌体健康的基本因素,党必须进行内部监督。我们党的历史也一再证明,我们党有自我净化、自我免疫的能力。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2]依靠党自身的力量解决党内矛盾,是党的先进性的表现,是党的生机和活力所在,它从根本上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划清了界限。

  那种认为监督只能靠外部政治力量的说法还表明它没有摆正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实行内部监督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为达到这一目的,她从不反对党外监督,而是欢迎党外监督。通过党内外监督的结合,共同实现监督的目的。但应该明确,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基础,党外监督促进党内监督,只有通过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才会发生作用。如果不搞好党内监督,建立起一种可以接受和实行党外监督的机制,那么外部监督也不会起作用。

  总之,不能怀疑我们党自我监督的能力,更不能因此成为不搞党内监督的借口。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党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外部监督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只有通过内部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因此,要首先搞好党内监督。

  注释:

  [1]《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9卷,第288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0页。

  (此文由作者提供,摘自《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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