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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封顶”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3:13 信息时报

  厂方 副厂长就能搞特殊化?

  工厂提出,谢某身为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副厂长,直接参与了制订安置方案,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通过、实施过程中都没有提出过异议,并依方案积极处理了工厂其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安置补偿工作。2003年11月,谢某也与压缩机厂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于同年11月25日按原定的安置方案签字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现在他反悔了,想搞特

殊,自然是没有道理的。他作为厂领导班子成员及职代会主席团成员,无权超越全体职工之上,获取额外的经济补偿。

  同时,工厂提出,谢某早在2003年11月就与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到2005年才仲裁,早就过了60日的期限,他能打赢仲裁,实在毫无道理可言。

  副厂长 封顶违法凭啥要遵从?

  谢某则称,经济补偿“封顶”本身就是于法无据的。《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都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并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因此,方案虽然是以集体的形式通过,但却违反了法律法规。

  “事实上,当初我参与职代会讨论时,就明确讲这个方案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我一直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从未放弃,并没有同意并积极协助工厂处理安置补偿工作”,谢某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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