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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是人类对权利认识的新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6:30 青年时讯

  动物权利的观念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代表着人类道德发展的方向,但我国民众乃至学者了解不多,常因误解而反对。李隼博士后在《新京报》上发表的“离开人类中心主义环保有没有出路”,就是一例。

  任教于北卡来罗纳州立大学的雷根教授是动物权利哲学论证的最重要提供者。他从大家普遍接受的人类拥有权利入手,指出人类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人类具有意识,是精

神世界的生活主体,是一个能够体验福利的独立主体。而许多种动物和人一样,也符合生活主体的概念规定,因此与人一样也都具有权利。尽管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生存权、不受折磨虐待的权利是一样的。

  无论是动物没有理性、缺乏智力、不会说话,还是动物不能履行义务等等,这些理由都不能作为动物没有权利的根据。因为人权并不是建立在理性、智力、语言能力和义务之上的。一切严重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不会说话的婴儿,无力履行任何义务的病人和老人,尚未出生的胎儿,我们都必须尊重其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在逻辑上能够拒绝动物权利惟一的前提就是,动物不属于人所在群体。而这种将权利基础诉诸身份的思路在伦理学上是最糟糕的辩护。

  李隼先生在文章中通篇以只有人才有权利作为不言自明的假定,这当然是很有代表性的。但是,他忽视了人类对于权利的认识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例如,在奴隶社会中,只有贵族具有完全的主体权利,平民只有部分的权利,而奴隶则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在美国历史上,印第安人和黑奴曾经被当作不完全的人,妇女也没有政治权利。只坚持落后过时的权利观念,反对权利范围的扩大,就会重蹈捍卫奴隶制、性别歧视者的覆辙。

  在很多国家,动物权利的观念不仅在伦理学学理上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而且更为激进的自然物权利已经通过成功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上得到了肯定。最近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也积极地从事了捍卫自然物权利的公益诉讼实践,体现了我国学者的进步,值得肯定。

  当然,存在着动物的权利和人类的基本权利可能发生严重冲突的极端情况,但这丝毫不能作为否定动物权利的理由。要知道,在人的权利之间也会发生这样类似的权利冲突。但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全面否认人权,即使犯罪分子也有其受到法律保护的神圣权利。

  人与非人动物的权利关系,将会通过制定一系列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前提必然是既承认人类权利,也承认动物权利。

  摘编自《新京报》1月3日 辛普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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