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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6:30 青年时讯

  为了减少“双抢”犯罪,广州将在2006年加大禁摩的力度,到2007年,广州市区将全面禁行摩托车(2005年12月28日《信息时报》)———乍一看到这则新闻,我还以为是谁想在新年前夕为增加喜庆气氛开的玩笑。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是玩真的。警方发言人还对记者罗列了前一阶段禁摩所带来的种种好处,包括交通事故减少若干、“双抢”犯罪减少若干,等等。

  出于减少犯罪的理由就禁止摩托车,其荒谬之处,自不待言,这点道理连古人都明白。三国的时候,刘备在川中禁止酿酒,有人因为家里被搜出有酿酒工具而被治罪。一天简雍和刘备在街上看见一男一女在走路,简雍对刘备说:这对男女要淫乱,应该马上抓起来。刘备问:你怎么知道呢?简雍答:因为他们有淫乱之器,当然是欲淫乱的啦。刘备大笑,就放了家藏酿酒工具的人。时间一晃快两千年过去了,广州警方的管理思路依然不能超越刘备,不能不令人扼腕。

  刑事犯罪是有社会根源的,一个地方的犯罪率高,往往是因为那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包括贫困、失业、腐败等等。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对犯罪问题釜底抽薪。当然,我们不必也不能要求警察对所有这些社会问题负责,但从警察的角度来说,遏止犯罪惟一合理、合法的途径是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因为有“双抢”犯罪,就禁止摩托车,实际上等于是对全体拥有摩托车的市民搞有罪推定,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维持城市治安的成本转嫁到摩托车用户乃至摩托车厂商的头上,是不是这样呢?

  因此退一万步说,禁摩即便真的是必要的有益的,广州市政府也必须对因此给摩托车用户和厂商造成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

  但这仍然不是问题的关键。在我看来,广州禁摩之所以是错误的,关键在于这一政策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与宪法中关于“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相冲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的“财产权”不仅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也包括对财产的使用。广州禁摩表面上看起来没有没收市民的摩托车,但由于剥夺了市民对摩托车的使用权,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财产权的侵犯。广州禁摩只是市政府的一纸规定,其效力当然不能超越宪法,所以应该被宣布为无效。

  最让人担忧的是,从报道中看,广州禁摩已经推行一段时间了,这样一项公然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居然畅通无阻,这意味着有关官员并不尊重宪法的权威,而市民也不知道或不能援引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今后如果政府食髓知味,为了降低自己的管理成本或其他考虑,随便抛出一个理由就剥夺一项公民的权利,长此以往,还有哪个市民的财产及人身会是安全的呢?

  寒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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