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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遗弃伤者涉嫌故意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6:5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镇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致其死亡后逃逸的案件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遗弃伤者的车主周某有期徒刑10年,以窝藏罪判处周某的丈夫有期徒刑1年。

  2002年3月18日,一辆东风货车在镇平县曲屯镇西路段将一村妇撞倒,司机李某下车一看满身血迹的伤者,当即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随车同行的女车主周某及其子曹某最初也一心想着赶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因拦截过往车辆未果,不得已只得冒着变动事故现场

的风险,将伤者抬到自己车上送医院抢救。但在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周某却越想越害怕,唯恐自己将面对赔偿等一系列问题,便动了遗弃伤者逃逸的念头。在此念头驱使下,他们驾车带伤者途经两个卫生院而不入,将伤者带到远离现场的一偏僻小村庄后,弃车而逃。后经群众报案,120救护车将伤者接至镇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45分钟后死亡。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伤者系钝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来,周某的丈夫得知车辆肇事后,偷偷将潜藏在叶县的妻子周某接回,夫妇二人变卖了房屋后,携财产逃至郑州市租房隐藏。后经镇平县警方多方抓捕,才于2005年将两人抓捕归案,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周某依法逮捕。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周某并非交通肇事的行为人,但是周某在明知伤者未死亡的情况下,将伤者用车带至偏僻的小村庄遗弃后逃走,放任伤者死亡。从认识特征上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性社会结果,在意志特征上行为人在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对阻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因此周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以窝藏罪判处周某的丈夫有期徒刑1年。梁是中杨正武王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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