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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阅读:塑造职业品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8:30 法制日报

  阅读通常是一件很私人的事情,喜欢看什么书,取决于一个人的趣味和喜好,当然还与职业和知识背景有关。一个人的生活态度,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多多少少都与其成长过程中的阅读有关。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以法律的名义主宰着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命运,同时向社会昭示着法律的正义性。司法权的终局特征,决定了法官必然成为法律人中更为特殊的一个职

业。一个如此特殊的职业,当有自己特殊的“阅”历。从职业的角度讲,法官的阅读决定了其职业品质。

  现实中的法官阅读

  称职的法官,应该是信仰法律的。是否信仰法律,从法官的阅读诣趣和态度上可窥一斑。很难想象一个不信仰或缺乏对法律坚定信仰的法官会对法学书籍感兴趣,会花费太多的阅读时间。当然,制度若无力为法官职业营造一个可欲的神圣且崇高的境界,法官职业品质在擅权和恶俗面前就会显得迂腐和滑稽。一旦理想和现实严重背反,而坚持前者的代价又过于沉重,法官眼里的法律及其理论就会和法官手中的司法权一起变得苍白无力。

  法官当然也不能坐等制度的关怀,这种制度的构建恰恰更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努力。但现在,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还没有像样的图书阅览室,一些法院即使有,也没几本像样的法律书籍。许多法院大楼盖得很漂亮,电脑设备和办公环境翻新很快,却舍不得为法官添置和更新法律书籍,这已成为当今许多法官成长的现实苦恼。

  从阅读的角度,大致可以将法官职业境界分为三种:第一种境界的法官只读法律规范和条文释义类书籍,特别是常用的法律规范,在解释上也只满足于一般理解,办案基本就是一个“操作工”,稍有疑难就拿到审委会上去讨论。这类法官的特点是很不情愿对案件作出判决,总是希望案件调解解决,办案中生活经验的运用远大于专业知识的运用,眼前的“社会效果”远高于法律或法治的价值衡量。第二种境界的法官既读法律规范和条文释义类书籍,也涉猎一些法律理论书籍,但范围一般局限于审判实务,或着重于应用法学,目的在于功利地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原则和精神,以强化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这类法官往往容易满足于所谓裁判说理上的“自圆其说”,然而由于接受信息的不系统和不对称,常表现出法理上的偏执。第三种除同样有上述阅读范围外,还乐于阅读一些理论法学著述、法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方法论以及其他人文学科方面的书籍。这类法官较关注法制事件和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能针对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思考,对培养自身的司法理念有着自觉意识,在实际办案中也善于思辨,能较好地把握法律精神,分析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习惯于以法律思维来判断和解决问题,同时又不拙于案件中现实利益的平衡。

  描述这三种境界,并无意在现有的法官队伍中简单地区分优劣,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示出一种职业品质的层次感。在全社会强烈呼唤司法公正,法官精英化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之期待的今天,法官队伍已容不得滥竽充数,面对复杂并发展着的法律学问以及司法所触及的广泛的生活领域,法官必须是一个有深厚“阅”历的职业人。

  法官的阅读取向

  在现代社会,法官要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正义化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官执行的法律首先必须是正义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良法,服从于法官执行的良法,这就符合了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含义时所言的一个重要前提,即“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官必须公平地执行法律,必须体现出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同等情形下法官应当给出大致相同的回应,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让前来诉讼和诉讼中的每个人以及诉讼结果的承受者都感受到平等对待,正如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所言:“法官必须做到不仅公平,而且要表现出公平”;三是法官对司法必须有睿智的把握和运用,能动地用法律诠释善恶良莠、世道人情,充分体现良法追求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同时也以现实关怀之情,检验良法实施之效,从立法目的出发,在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既体现充分之救济,又推动良法之完善。

  “正义”是法官职业的核心内涵,法官只有具备了与正义相称的职业品质,才拥有了实现正义的素质基础,如(对法律的)忠诚、公平、理性、思辨、廉洁等,这似乎很自然地让我们看到了法官阅读的应有取向,那就是法官如何通过阅读来获得、增强和提升自身的职业品质,以从思想、言谈、举止等方面都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称。要使法官做到“威武不屈,富贵不淫”,在一个世俗社会里没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支撑是难以坚守的。因此在笔者看来,法官阅读深层次的追求,更应偏重于围绕上述成就“正义化身”的三个主要条件,以培养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职业品质。

  其一,法官要正确地执行和适用良法,实现良法的立法目的,仅仅靠阅读法律的条文和一般的条文释义是难以实现的。法官的司法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而作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使的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解释权,这种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有什么区别,他所拥有的解释权的边界在哪里,等等。因此,法官应当阅读一些关于法律解释的书籍。比如可以从《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张志铭著)这本书中对法律解释所涉及的一般理论和制度进行大致的了解,和作者一道用学理的眼光去分析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和技术上的可能,然后便可以回到实务中来,读读像《裁判的方法》(梁慧星著)这类专门写给法官阅读的书籍,从中找到或学会自己打磨一把把能解开案件中各种疑难杂症的钥匙,良法之“良”也才能更好地通过法官司法而有效地彰显出来。

  其二,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官,正义在他那里应当易于识别,并且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人们可以从他的司法行为中获得对法律相对稳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相信从他那里可以获得法律公平的对待。要牢固这样一种职业印象,决非凭借其对事物的感性所能达至,必须要有来自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方面的长期浸淫,在法律成长的知识谱系中很自然地形成一套具有正确方向的价值观。那么,阅读一些西方经典法学论著对于法官来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比如可以读一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在阅读中穿越伦理的视野,通过对正义制度根据和目的本源的探寻,相信对正义这张“普罗米修斯的脸”会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有助于提示法官避免刻板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事实上的正义。当然,这类书的阅读范围是极其宽泛的,鉴于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最好沿着法律思想史发展的脉络有选择地精读,在自己的职业知识系统中形成一定的线索,可能的情况下,再泛读一些相关论著和文章。

  其三,世上再好的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人类在运用文字表达的同时,也常常因为文字的含义而自囚其中。所以,要实现正义,司法过程就远不像“自动售货机”那么简单,许多情况下,尤其在法律尚未关照到或不够明确的时候,正义的实现往往只是法官朝着正确的方向主观努力的结果。那么,法官为正义所期待的主观当怎么形成?正确的方向又该朝向哪里?这些问题,离开对历史、现实深刻的经验性认识,离开社会正义的价值追问和引导,都是难以回答的。如今,法学领域已越来越注重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视野来关注法律问题,这反映了学术界对现实问题的直面心态和在解决问题方面的多维视角,也或许显露了法学理论回归现实主义的端倪。在如今社会转型的复杂背景下,司法要在裁判和解决争讼中发挥应有作用,树立应有权威,法官就不能不同样直面现实问题并寻求正当而妥善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读一些像波斯纳《超越法律》和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以及国内学者朱苏力《法治的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这类论著相信将有益于这方面的思考。

  阅读什么和怎么阅读?离开具体的对象是难以讨论的。由于过去法官门槛的低下,形成了目前法官素质在法院内部的复杂构成,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差异都较大。虽然这些年法院在学历教育方面尽了极大努力,但那种“快餐式”的在职学历教育所提供的阅读多半也只是为了满足法官职业的资格需要,难以完成法官职业品质所需要的深度塑造。对此,法官的学历后教育应当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如何引导法官的阅读,使有益于法官成长和成熟的阅读成为法官自我教育的终身课程,这无疑是摆在法院法官教育机构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作者系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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