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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9:17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1月5日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对到基层工作的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意见》指出,从2005年起,到我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

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由财政代为偿还,具体实施办法将由省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

  为进一步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意见》还指出,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免费代理服务。

  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预留部分职位或适当加分照顾等方式,使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考取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从今年起,每年选派30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和社区工作。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任职。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为缓解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从今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的乡镇安排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同时,根据基层的实际需要,继续推行面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及企业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从今年起,每年安排10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培训,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提供100元。见习期满后,可招录到见习单位工作;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才部门交流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作者:徐梅 代乐 董瑶 姜文静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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