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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兼任社团职务要严格把关 原则:不兼职不取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9:2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才虎通讯员/卢达明)笔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秘书长以上职务),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这是市委组织部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文规定的。

  《通知》要求,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把关。确需由副处级以上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行业或地区中起较好作用、有一定影响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兼职干部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通知》称,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意见,经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并征求分管本业务主管部门的市领导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省管干部的兼职,按程序经市委批准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其离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和其他职务(如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等),事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通知》指出,市委组织部与市民政局将对领导干部目前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确需继续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应辞(免)去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情况,也一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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