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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修车陷阱勿当“冤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0:33 南方都市报

  看清修车陷阱勿当“冤大头”

  若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维修企业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通讯员秦宛君)广州市私家车越来越多,车主对汽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认知较少,容易变成“冤大头”。对此市维管处昨日向媒体发布信息,引导车主保护

自身的利益。

  维修选择适当的维修点

  市维管处建议,市民识别合法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并选择适当的维修企业委托维修。从《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上看清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自己所需的维修项目,不要委托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维修项目;车辆维修最好是按车辆品牌选择指定的特约维修店或诚信优质服务单位;切忌贪图一时便宜和方便,选择路边一些非法维修店。

  送车如实介绍车辆情况

  在送车修理时,车主要如实地向维修企业介绍车辆情况,如此车何时已进行过何种修理,在驾驶过程中是否有过不当操作,车辆相对于平时有何异样等,以便修理人员迅速找到故障原因;车主在委托车辆维修前,须要与维修企业签订合法的《维修合同》,合同中列明维修项目、价格、材料配件、质量保证等;确认应更换配件名称、数量、品质和价格。车主可在签订《维修合同》时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维修合同》上列明并确定是否使用,此外,还需确认是否退回更换下来的旧件。

  提车保存维修合同及发票

  据介绍,车辆竣工后,在提车时,一定要向维修企业索要汽修行业统一的正规发票,并保存合同、发票,作为日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车主应该保存好《维修合同》和票据。若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维修企业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消费者可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无偿返修。

  若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要求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

  纠纷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市维管处表示,若双方在维修质量方面出现纠纷时,双方应保留现状,消费者凭《维修合同》及相关票据,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行业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当事方可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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