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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乡职工受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1: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外乡职工受歧视?

  何涛(右一)告诉记者,他曾在长沙汽车电器锻压件厂工作了10年,如今却得不到任何的补偿。长沙何涛、彭楚阳等11名下岗职工向本报反映:他们原来所在工作单位近日退还积压已有10年的押金后,却不给其他的任何补偿。理由是他们已非本厂员工,不享受同等待遇。厂里根据什么来判断是否为该厂的职工,而事实劳动合同又在何时解除?他们等对此

存有疑虑。

  待岗10年工厂关门

  据何涛介绍,他于1986年进入长沙汽车电器锻压件厂工作。1996年,厂方通知他,因厂里效益不是太好,要他先回家等候再次上岗。期间,共有几十名员工都得到类似通知回家待岗。直到2005年10月,厂方突然通知他们,工厂已经关闭,要他们去领进厂时交纳的押金。

  外乡员工没有补偿

  据了解,工厂关闭时,在职职工不仅收到了一次性补偿,该厂还为他们缴了社保金。更令他们感到气愤的是,和他们情况完全相同的几十位员工因为是东岸乡人,也得到了补偿。最后,只有他和其他10名外乡员工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我们将人生最好的时光献给电器厂,等待的却是这样的结果,这不是歧视外乡人吗?”何涛无奈地说。

  劳动关系各有说法

  记者就此采访了东岸乡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该乡李乡长表示,由于职工进厂时没有任何正式劳动合同,所以并不是工厂正式招聘的员工,只是临时用工关系。在工作期间,他们都属于本厂职工,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一旦离开工厂,这种关系就不存在了。本乡也有部分员工中途离厂,他们最后得到补偿,是因为办厂时占用了东岸乡村民的田地,现在拿出一部分钱对他们进行补助。

  长沙汽车电器锻压件厂的李厂长则告诉记者,他们是根据事实劳动关系来决定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工厂以2004年6月30日为界,当时还在工厂上班的员工可以得到安置,之前已经离厂的员工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但李厂长也表示,由于工厂管理不完善,工厂没有对何涛等人进厂、离厂进行登记、存档,也就没有“开除”一说。厂方只能以工厂关闭时的工资表为准来判断是否为工厂职工。

  ■律师提示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戴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何涛等人所面临的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如果两者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既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外还应如期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劳动者除了工作内容或岗位不同外,每个人的身份和地位均是平等的,均平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绝不能因工作之外的因素区别对待。

  同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本案何涛等人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图 本报记者 尹挺 实习生 王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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