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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 “阳光工程”保障人民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1:18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月6日电(记者 李南玲)《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日前制定出台,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实施意见》提出了党务、政务、法务、医务、校务、居务、企务等7个公开领域,

规定了59项重点公开内容,并强调各项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外,凡社会普遍关心、关系公众利益、涉及公平正义的管理、服务和执法事项,都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同时,还规定了4项公开原则:公开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常规信息定期公开,非常规信息即时公开,各项公开一律实行免费;公开工作应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申请或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当即或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答复公开申请或投诉问责的核查处理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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