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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66道强制执行令的背后 本地保险业拒赔纠纷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1:24 南方日报

  去年12月10日是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年度强制执行的结案时间,但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却一点也没感觉到轻松,单单涉及保险行业的案件2005年法院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了66道强制执行令。2006年刚刚开年,又有15道涉保强制执行令发出。不仅数量同期看涨,而且执行标的额也有增长的趋势。

  现象

  2005年法院66次要求强制执行

  2005年度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共发出66宗涉及保险业的强制执行令,其中标的额最低的为一宗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拒赔案,标的额仅为1345元(含诉讼费和执行费,下同),标的额最高的同为一宗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拒赔案,标的额达353939元。66宗强制执行令总执行标的额为5436873元,平均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几乎涉及到在顺德开办业务的全部财产保险公司。

  从2005年12月10日至本报发稿时止,被列入2006年度的涉保险业强制执行案就达15宗,同比数量和标的额都有增长的趋势。在15宗强制执行案中,标的额最低的仍为一宗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拒赔案,标的额为29461元,标的额最高的则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标的额高达1099060元,15宗强制执行案的总标的额也高达2462628元,已经相当于2005年度66宗强制执行案总标的的近一半。

  面对越来越大的执行压力,顺德法院执行科正在制作一份关于涉保险业执行问题的调查,保险行业或将受到越来越强的法律监督。至于为何要起草这份问题调查,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卖的就是诚信,强制执行案的愈演愈烈不仅挑战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其背后的原因,必须寻找出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遏止这种现象,否则将危及顺德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

  调查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案件占八成

  据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统计,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纠纷案共占强制执行案件总数的八成。为什么该类保险纠纷案会突然增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除了涉保强制执行案外,还有大量未强制执行、但仍然闹到法庭后才解决的保险纠纷,按通常所知的法律程序分类,可分为律师发函解决、法庭调解解决、法院判决后主动执行解决和判决后拒不执行强制解决四种类型,前三类情况数量暂无统计。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为例,该公司2005年度除第三者责任险纠纷之外的其他保险纠险为5宗,其中3宗是通过法庭调解解决的,除一宗109万元保险合同纠纷“事出有因”未主动履行外,无其他强制执行的保险合同纠纷。而牵涉该公司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纠纷从2004年5月1日到目前已经达到160宗,其中结案的有80宗,该公司理赔部称强制履行的不超过10宗,其他均通过调解或主动履行解决。“目前我们尚未主动履行的只有一单,是因为投保人醉酒驾驶。根据商业第三者险的合同约定,醉酒驾驶当然不赔。”李波经理助理介绍。

  该公司总经理郭莲珍向记者解释说,她也注意到保险涉诉案件增多这一情况,就在记者前往采访的前三天,郭莲珍还代表顺德保险同业商会到顺德区法院了解情况并表达了同业商会的观点。

  郭莲珍认为,保险涉诉案件的增多是正常的。“遇到问题,双方协商不了,就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是法治观念提升的表现。现在的保险公司不同于以往的纯国有企业,比如人保,属上市公司,经营要对广大股东负责,其他保险公司或者上市,或者属于民营企业,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时,她还认为,顺德保险业涉诉增多的原因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要承担多长时间的强制第三者险的国家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强制险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有约定的,是可抗辩的,商业险均约定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两项免赔和精神损害不赔,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执行不可抗辩的,是一种国家责任,即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都要履行保险义务。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保监会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开始进入立法程序,由国家掏钱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而在该条例未出台之前,保监会当年发布39号文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例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当时内部消息是暂时实行半年。

  但是,从2004年5月1日到现在一年半过去了,该《条例》仍不见出台,而法院却自始至终按照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无抗辩地承担任何一单第三者责任险。这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纠纷不断。

  个案

  人保109万元拒赔案败诉始末

  在已算入2006年度的15道强制执行令中,标的金额达到了1099060元的一起案件浮出水面,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牵涉到的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本报记者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查。

  火灾损失遭拒赔

  2004年12月3日,新力公司位于杏坛镇北河综合小区M2-17-01处的成品仓库内发生火灾,新力公司在组织员工全力灭火抢救的同时报告了119。火灾后,顺德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顺)公消认(2004)第7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该火灾是因成品仓库内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酿成。有关的会计事务所评估新力公司此次火灾的财产损失为1067800元。火灾发生后,新力立即向其投保的中国人保报案要求理赔,但被其告之不予赔偿。

  据介绍,2004年2月,新力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申请财产投保,就其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3500万元,新力缴纳保费后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

  发生火灾后,新力公司进行了索赔。人保公司向新力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新力公司不服,于2005年3月3日将人保公司告上法庭。

  地址不同成焦点

  人保公司缘何拒赔呢?地址的不同成为了问题的焦点。据了解,新力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在投保单上写明了“财产坐落地址:杏坛镇雁园工业区11号,共一个地址”,但新力公司发生火灾的仓库却是在“财产坐落地址”仓库对面的仓库,两仓库之间仅隔一条8米宽的马路,但对面仓库的地址却不叫“杏坛镇雁园工业区11号”,而是名为“杏坛镇北河综合小区M2-17-01处”,系该公司的新厂房。新力公司直到事故发生前,未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物坐落地址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

  依据双方签署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23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另第25条又规定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条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故一审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这部分财产已不在双方约定的财产保险标的坐落地,已属保险标的地址变动”,审理判决新力公司败诉。

  二审法院判人保败诉

  新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度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力认为保险公司向自己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它有别于一般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并没有向自己告知财产坐落地址的填写多少会导致自己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否得以实现,且保险公司在与自己签定合同时也并未对上述问题的相干条款向自己作出明确的说明。

  新力公司在上诉时称,在没有告知自己该相关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其制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为其免责任,对自己拒赔,实为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排除新力公司权利的行为,这显然是有失公平原则的。它严重损害了保险合同的弱势方(即接受格式条款方)的合法权利。

  二审法院审理支持新力的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免除或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有关条款向新力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此类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投保单上印有“投保单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该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的字样,但由于投保单的格式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故单凭上述字样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新力公司履行了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新力公司也因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而无法清楚了解财产地址的变动对其以后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所产生的影响,因此上述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对新力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新力公司赔偿无法律依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力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赔偿1067800元。一、二审受理费用共计312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终审判决下达后,由于人保公司未向新力公司主动进行赔偿,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了强制执行。

  “主动执行等于承认有责任”

  人保公司顺德支公司总经理郭莲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作为顺德历史最久、业务规模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人保2005年全年的赔付额已接近2亿元人民币,最高的理赔额超过1000万元,这些理赔都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

  “人保不会为了100多万元的保险金与当事人闹上法庭,也不会因此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其副总经理陈钜峰说:“我们认为这个案子还有疑点,所以我们已经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陈副总经理提供一个重要细节称,在火灾发生以前,新力公司曾经向保险公司提交过一份“增加保险标的地址为顺德杏坛镇雁园工业区11号对面新厂房”的申请,但这说明该公司实际上是明白发生火灾的地址并非保险合同所指的地址。

  在人保顺德支公司办公室,记者也见到了这份申请书的复印件,记者注意到,申请书“保险公司审查意见”栏里除盖有人保公司业务专用章外,无其他文字,陈钜峰说,未获审查通过的原因在于新力公司不愿增加保险费。记者还注意到,在二审判决书中,找不到该份证据出现的话语证明。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通过。在人保公司,该公司法律顾问李丽玲也向记者提供了再审裁定书复印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572号令,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本报将给予密切关注。

  针对拒绝主动执行法院判决问题,该公司理赔部经理助理李波则说:“如果我们主动执行,就等于现在我们就承认有责任。”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陈勇儒

  郭晓莉尹辅华

  图:

  顺德保险业拒赔风波的背后是保险行业法规的缺失。

  郎树臣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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