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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2:26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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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通时间:15:00-16:00

  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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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小彭:我弟弟于2003年3月外出打工遇车祸,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次四处寻找他,均未果。现我的弟妹阿英向法院申请宣告我弟弟死亡。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宣告我弟弟于2003年3月死亡。请问:我弟弟的死亡时间究竟是判决时间起算,还是从事故发生时间起算?

  答:你弟弟的死亡之日应是2003年3月。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自然人在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死亡。《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4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行事,所以需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的程序是: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等)提出申请;其次,由法院依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审理。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失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判决宣告死亡。据此,阿英向法院申请宣告你弟弟死亡,属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是合法的。你弟弟的死亡时间只能由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推定。如法院未明确指出死亡时间,就应按照法院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时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这里的判决宣告之日,包括宣告死亡之日和作出判决之日,如宣告了死亡之日确定了,就是这个时间,如没有说何时死亡,那么判决作出之日就是死亡之日。本案属前者。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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