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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医疗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3: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将享受减收五折的优惠

  本报讯 从今年起,我省将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省政府近日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此次医疗补助将对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账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的开支。

  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当地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的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补助标准。

  据悉,此次医疗补助资金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现阶段财政部门正按照当地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按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具体对象为:(一)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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