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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可越级揽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3: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省提高房企入市门槛,项目资本金须占总投资35%以上

  本报讯 房地产开发商不可越级揽活了,昨日,省建设厅下发了新的《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即日起正式启用。

  《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占总投资的35%以上,房地产不可

越级开发,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这意味着,今后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将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将更加透明有序。

  《细则》要求,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其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具体如下:一级资质建设规模不受限制;而二、三、四级资质分别只能开发25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以下(含)的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细则》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省建设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设立项目的专用银行账户,对于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

  《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负责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重新核定或注销资质证书。(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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