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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只是一把反腐"钝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21:22 人民网

  从元月一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启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黑名单”实现全国联网。个人或单位提供书面查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或有效个人身份证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应负责受理。

  虽然“行贿黑名单”是头一次全国联网,但这一做法本身却早已不新鲜——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初提出并试行,后又于2004年先期在浙江、重庆等五省市进

行了试点。该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通过“不设退出机制”的严厉惩戒来威慑行贿者,从而达到“行贿的不敢行贿,想受贿的也就没门了”之意图。毋庸质疑,“行贿黑名单”虽着力于让行贿者“一次行贿,贻害终身”,实际目的却是“意在反腐”。然而,因为其设计漏洞实在太多,所以“行贿黑名单”的实际反腐意义也就不值高估。

  首先,黑名单的内容范围被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可是行贿者往往都是在受贿者倒台之后才被定罪的。换言之,行贿并不一定会被定罪,行贿同样不一定会入“行贿黑名单”,这就必然给行贿者以侥幸心理。事实上,行贿者因行贿被法院定罪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的行贿行为因为交易双方的“相安无事”而未被披露。因此,行贿者就算大量行贿,也不一定会入“行贿黑名单”,“行贿黑名单”对他们的威慑力自然就要大打折扣。在因行贿而获得的可观非法利益面前,这点“威慑”会吓倒多少行贿人呢?

  再者,就算行贿人进了黑名单,黑名单也不一定就能成市场准入的“紧箍咒”。公司进了黑名单,可以改名;个人进了黑名单,可以利用亲属朋友出面,自己做幕后老板。据媒体报道,在一些较早启用“行贿黑名单”的地方,5年间7次行贿政府官员的某单位居然还可以在某建筑工程招标中胜出。由此也就不难看出黑名单这道“紧箍咒”到底有多“紧”了。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厘清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检察机关只提供“行贿黑名单”的查询,但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也就是说,黑名单并不是强制查询,别人可以不查,也可以查而不用。比如,浙江省去年数以千计的工程项目中,仅有151批次的建设单位对“行贿黑名单”进行了查询——至于查而不用者,则根本无从知晓。

  一句话,“行贿黑名单”所有的火力点都集中在行贿人身上,目的是让行贿人“不敢行贿”,却全然不管,也管不了受贿者是否愿意受贿——只要受贿者愿意受贿,“行贿黑名单”就丝毫没有意义。鉴于此,有人提议再搞个“受贿黑名单”。可是在我看来,既然进了“受贿黑名单”的人都仍然有机会受贿,再“黑”的黑名单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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