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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上丙肝 状告医院难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3: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记者在南京基层法院调查时了解到,因怀疑输血染上丙肝而状告医院及血液中心的案件不在少数,但真正能赢官司的却不多,原因何在?在于患者没能抓住最有利的诉讼时机。医学上规定,患者在输血后6个月内感染上丙肝,可以确定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就是说6个月内发现病情是关键的关键,否则法院难以认定染病与输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现年69岁的黄大妈是一名退休职工,早在1999年4月21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到广州路上的一家大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贫血,先后于23日和27日两天为黄大妈进行了输血,血液来源于省血液中心。2004年6月,黄大妈感觉身体乏力不适,在南京市第二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黄大妈及家人认为,染上丙肝应该与5年前的那两次输血有关,除此外找不出别的传染途径。黄大妈找医院交涉,可医院方面不认可是他们当年输血让黄大妈染上丙肝。2004年8月,郁闷中的黄大妈将5年前为自己输血的那家医院及血液中心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当时的住院治疗费2480元,赔偿其治疗丙肝所需要的费用16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提供了黄大妈的输血申请单,用以证明其接受的血液来自血液中心,以及在向黄大妈输血前,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进行了交叉配血试验。血液中心提供了血液检验记录,用以证明其对涉及的献血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并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了检验,全部献血员的健康状况均合格,血液经初、复检证明全部检测项目均为阴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血液中心及被告医院已履行了各自的检查和核查义务,其行为并无过错。原告坚持认为其染上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黄大妈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很多染上丙肝的人来说,他们是十分不幸的,往往是旧病未除又染上丙肝,真可谓雪上加霜这些患者的遭遇虽令法官同情,但法官往往又显得很无奈,他们的诉讼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点评:

  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表示,目前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被丙肝病毒感染的血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两周到半年)检测不出来(俗称窗口期),如果将这种感染了丙肝又没有被检测出来的血液用到患者身上,患者就会被感染上丙肝,这是目前使用血液的主要风险,但在目前条件下又无法避免。

  一旦感染上丙肝,从理论上讲在最长的半年时间内必然会出现丙肝症状,所以目前法院根据医学的这种规律性,判断患者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主要依据就是:确诊为丙肝是不是在输血后的六个月,如果是在六个月,就推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超过六个月,就不能推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感染丙肝的途径除输血外还有其他途径。这种认定尽管不是绝对的,但却是法院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上述的两个案件都是因为不能确定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的。

  当然,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确定患者因为输血被感染丙肝后,医疗机构或者采血机构就要赔偿。是否赔偿还要看他们在采血和输血中有没有尽到了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就是有没有过错?如采血机构在采血时有没有检测丙肝病毒,医院在给患者用血时有没有复检,如果他们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也是目前受技术条件限制的医疗风险。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有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和血站。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07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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