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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置人于两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3: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崔武有话说

  崔武在南京是出了名的作家律师,从本期法治周刊开始,我们邀请他在本报法治周刊开辟《崔武有话说》专栏。该专栏将采用随笔形式,来剖析案件中的哲理、情理、法理。相信崔武先生的一心二用,一手包办,一鸣惊人,将打破常规的说法模式,闯出周刊法治言论新天地。

  李某说,这是一件令他进退两难的判决。1996年11月30日,他向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两套房子,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付清了房款,房子也早已到手使用了,但被告至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他办好产权证,造成他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方可不这么认为:未办理产权证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一直未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也未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凭证交给我公司,客观上造成了我公司无法为其办理所有权证的结果。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给的“说法”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由出卖人单方行为能够实现的,而是有买卖双方的共同行为才能够完成。原告房屋产权证办不到的原因是原告沈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求,我们认为在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在原告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后三个月内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可二审的结果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李某当时一个劲地安慰自己:“我打这官司的最终目的是要取得房产证,不管怎么说,我就先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不愁你不给我办理房产证。你不办,我就申请强制执行。”李某于是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局的物业办公室,填报了“房屋维修基金缴存申报单”。没想到物业办用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告诉他: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是买卖双方同时来交纳。根据规定,你的两套房子,售房单位应该交款5246元,购房人应交款2622元。法院判决在你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后为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错误的。因为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不是单方行为能够实现的。所以,我们拒绝你的申报。李某一下子懵了。“维修基金没有交纳,按照法院判决就不好要求对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照这样的判决履行,我的产权证看来是永远拿不回来了!”李某不放心,还咨询了许多专家,专家们众口一词:目前房屋维修基金应该是买卖双方同时去交纳的,物业办的答复没有错。这真是一件置人于两难的判决!按照这样的判决,产权永远无法落实,交易永远无法终结。这两套房屋的产权只能永远处于不明晰的状态!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办法。而在判决书中,我也没有看到双方的律师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提出矫正意见,以弥补法官知识经验之不足。或者:律师提出了矫正意见,但主审法官有意偏袒开发商,没有将律师意见写进判决书。但不管是疏忽还是故意,“法不置人于两难”应该成为法官起码的道德准则。司法判决应该促进生产、流通,促进交易方便,而不应该制约生产力的发展,更不应该置人于手足无措之地。另外,我们还要尽量少出台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单方不能完成之类的“规定”和“办法”。如能将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义务落实由一方行使,从根本上防范“置人于两难”现象的发生,岂不更好?须知:法的最高品位在于便民!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07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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