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好法官避免一起重大错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7:3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汪思震)在法律上,犯罪时的年龄有时能决定一起案件的性质。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时,及时发现了被告人在年龄计算上的错误,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的发生。

  去年7月11日,来自四川省的李某伙同他人在凌晨和晚上连续两次拦路抢劫,共劫得现金590余元及价值2500余元的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并致被害人郑某受轻微伤。

  李某出生于1991年6月10日,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年满14周岁的少年犯抢劫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当地公诉机关向镇海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去年12月18日,镇海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庭审时,被告人李某及其家人提出,李某的出生日期是按照阴历登记的。这一辩解引起了法院刑事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潘萍萍的重视:如果李某的出生日期真的是阴历1991年6月10日,那么,换算成阳历则为1991年7月21日,这样,抢劫发生时李某离14周岁还差10天,就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潘萍萍作出了暂时休庭的决定,并立即将这一情况向法院领导作了汇报。两天后,镇海法院派出法官赶赴李某的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大成镇进行调查。

  在当地派出所,调查法官查阅了相关的原始登记材料,同时,还走访了乡镇户籍管理所、村民委员会,最后查明了一个事实:1997年前,当地农村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全部以阴历出生日期为准,这个调查结论证实了李某及其家人的说法,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应为阳历1991年7月21日,案发时不到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近日,当地公诉机关已于近日正式撤回了对该案提起的公诉。由于办案法官的认真和细心,一起可能出现的重大错案被避免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