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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明确个体工商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9:09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江澎)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凡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后,应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按时足额为所有雇工(含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截至2005年底,全区已有23.2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仅在2005年全区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达1658人,支付金额1166万元,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

工及时得到了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2005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个体工商户,在招用雇工当月就应办理工伤登记,工伤保险费由雇工单位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雇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后,雇工(含雇主)在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雇工单位应在事故伤害(职业病确诊)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的雇工、雇工的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雇工发生事故伤害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治疗恢复期)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工伤雇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含雇主),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主承担全部工伤费用。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的缴费费率之积。雇工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雇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应当根据所属行业,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相应费率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而且大大分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得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来讲,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了伤亡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费用,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减少了矛盾,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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