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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集体财产 博爱县许良镇某村副书记获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0:10 东方今报

  今报焦作讯 未经村委会同意,博爱县许良镇某村党总支副书记将村办集体企业的设备以6万元卖了。昨日,记者从博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村官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98年6月,时任博爱县许良镇某村党总支副书记的张某将自己经营的酒厂——博爱县新成饮品有限公司搬至本村已停产的村办企业焦作市旅游食品厂内。同年7月,张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食品厂的部分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卖出,用于经营他自己的饮品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利用担任村党总支副书记之便,挪用集体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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