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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公证处遭质疑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1:4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同一公证处,同一公证员,先后为同一个当事人出具两份事实矛盾的公证书《遗赠抚养协议》和《亲属关系证明书》,这一错漏遭到了家住广州市西华路的市民彭某的质疑。为了维护自己对继母的继承权,他两次与荔湾区公证处对簿公堂。昨日,本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老太立约 遗赠房产以求扶养

  广州市民李婆婆晚年与老彭再婚。老彭去世后,李婆婆结识了李某,相处久了,她觉得李某为人不错,2001年8月,两人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到荔湾区公证处做了公证。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李婆婆死后,其遗产归李某所有。2001年11月,李婆婆在湖南老家辞世。

  2002年8月,李某又到荔湾区公证处找同一公证员办理了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证明他与李婆婆是“母子”关系,欲继承老人的遗产。手续办妥后,李某住进了老人遗留的房子里。

  继子不满 外人分羹莫名其妙

  这样一来,李婆婆老伴的儿子、她的继子彭某不满了。他说,老人去世前,一直是由他和妻子照料扶养,承担她的水、电灯生活开支。相反,李某尽管与李婆婆有遗赠扶养之约,李某却没尽过一点扶养义务。再者,《遗赠扶养协议》明确表明,李婆婆与李某之间是公民与公民的遗赠和扶养关系,不可能是“母子”亲属关系;而由同一个公证机构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却证明理婆婆和李某之间是“母子”关系,可见,两份公证文书的内容明显相互矛盾。另外,李某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时,李婆婆已不在人世。可笑的是,该《证明书》上却写着李婆婆“现住广州市”。

  彭某据此认为,凭这这样错漏百出的公证文书,李某褫夺了他作为李婆婆继子的合法继承权。经他多次上访,2004年6月,公证处撤销了先前做出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将《亲属关系证明书》上的“现住广州市”改成了“已故”。

  告公证处 两份文书错漏百出

  2005年10月,他将做出错漏公证文书的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撤回《亲属关系证明书》。

  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荔湾区公证处在2004年6月7日对《亲属关系证明书》上的笔误进行了修正,并不影响该证明书的效力,因此,彭某2005年10月才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遂驳回了彭某的起诉。彭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证处提出,彭某在2003年1月20日向荔湾区司法局信访时,已经知道了《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内容,他应该在2005年1月20日前起诉,因此,他已经超过时效,没有胜诉权。彭某则认为,他2004年6月17日才收到司法局的信访复函,他没有超过时效。

  广州中院将择日做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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