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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特公司销售橄榄油虚假宣传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1: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因赛特公司在销售橄榄油时进行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对杨女士诉赛特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赛特公司双倍返还杨女士的货款。

  据介绍,2005年3月,杨女士在赛特公司处购买“卡波纳特级初榨橄榄油礼盒”,价格为196元。该礼盒内装1000毫升装橄榄油二瓶。随瓶所附“橄榄油的使用方法和健康作用

”中,介绍该产品生食、煎炸等食用方法及美容的使用方法,并对心血管疾病等保健功能也有所表述。几天后,杨女士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上述商品有夸大保健功能宣传。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检查认为,上述商品食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有夸大保健功能的宣传,并据此对赛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赛特公司在销售该产品中存在欺诈行为,且赛特公司同意为杨女士退货。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一、赛特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杨女士所购“卡波纳特级初榨橄榄油礼盒”。二、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杨女士购货款196元。三、驳回杨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女士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请求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赛特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销售宣传有保健功能的橄榄油,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赛特公司作为橄榄油的销售者,应当知道该食品是否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明知销售的橄榄油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宣传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赛特公司的行为等于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而是进行了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二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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