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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发言人制是多赢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6:00 法制日报

  □今日快评

  傅达林

  从正在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传来消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1月6日《法

制日报》)

  新闻发言人制度,最初是政府向社会及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的一种机制和做法,其被延伸应用到司法领域,使法院在面对社会时从“无可奉告”到“无权沉默”,我以为这是司法实现可接近原则的真实体现。

  作为“运送正义”的方式,司法本身蕴涵着“可接近”的属性。只有通过与公众的“亲密接触”,司法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让全社会在司法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感受制度的公正。但长期以来,限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司法机关很少注重与社会主动沟通,仅有的“接触”形式也是通过媒体的追踪,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与传媒的紧张关系,也拉开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缝合这种距离,正是现代司法文明和政治民主发展的要求,也是满足日益凸显的公众司法知情权的需要。

  当今社会,面对信息大爆炸和社会突发事件带来的潜在威胁,公众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诉求越来越高。而对多数公民来讲,法院和检察院长期都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在这种背景下,任何司法信息的神秘化或信息封锁都将造成公众对司法的隔阂乃至误读。一般来说,老百姓在判断案情的时候,通常都倾向于“情”和“理”,但有些案件是合“情理”但不合“法理”,这容易在民众间产生误解。借助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法院的代言人出面进行信息发布,以此加强和规范法院与媒体公众的联系,这有益于公众准确、及时、连续地了解最权威的司法信息和动态,消除人们情感上和知识上对司法的隔阂,消除“小道消息”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也有益于满足传媒的采访权,促进司法报道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进而缓解司法与传媒的紧张关系。而法院则可以在获得更多公众理解的同时,塑造自身良好的司法形象,并可以借此起到一定程度的普法效果,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司法理念。

  不仅如此,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和传媒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信息透明化,以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正。鉴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大众和传媒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必须保持必要的限度和谨慎,这在另一层面上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功能弱化。而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则可以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从而强化司法过程中的外界监督效果,有效减少司法腐败和不良习气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司法公正。

  当然,作为法院自身的主动行为,新闻发言人制度还有待于各级司法机关的真正贯彻和落实,而切忌流于形式。但无论对于法院自身还是公众或传媒,这一做法都是一举多得的“双赢”举措,理应通过建章立制进行规范,以形成司法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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