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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该向何处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16:50 人民网

  有关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不下2.6万个,而其中由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1.8万个。

  在目前的就业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通常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给劳动者

,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的岗位、待遇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方式,使企业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在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现有法律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劳务派遣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面临着两个雇主,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一旦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往往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

  笔者认为,实际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均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服从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规则,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这也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如此,劳动者的权益就应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双层保障。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幸看到,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假如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能够通过的话,相信目前劳动用工市场的混乱局面将得到改善,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纠纷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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