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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下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1:27 东南快报

  5日,本报刊发《1日起新退休者暂按老办法养老》后,众多市民打电话咨询我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新政策异同。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对市民的疑问进行详解。

  据了解,新政策出台后,将改变以往个人账户空账的现状,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个体户费率下降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原来我省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为25%;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单位必须按月缴费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11月,我省以委托的形式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交由地税部门办理。

  国家新政策要求,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养老金计发更科学

  根据我省原有的养老保险政策,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一、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国家新政策出台后规定:一、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15%起步按月计发养老金;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至于每年7月1日由省政府公布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由国务院适时调整。增长率由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为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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