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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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7: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记者裴睿)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于日前联合转发了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我省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相应提高,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 企业不可随意变动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15元提取。被列入全国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的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竹煤电(集团)、广旺能源发展(集团)、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山广能(集团)按吨煤20元提取。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低瓦斯矿井按吨煤10元提取。各煤炭企业可以根据安全生产实施需要,适当提高安全费用的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变动。 安全费用定期接受检查 为鼓励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多渠道筹集安全费用,对财政亏损补贴和结构调整资金可适当转作安全费用资金,用于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补助。 煤炭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规范安全费用的用途,实行企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或占用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为了规范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制定煤矿安全费用的年度使用计划,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接受财政、税务、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汇报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结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