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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告状门槛方能“告状有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9: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徐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凡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使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冤情能申”。此言一出,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提倡“告状有门”之所以引起关注,与当前的社会背景、公众的诉求息息相关。当前,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而社会各个体之间,不可避免发生各种矛盾和碰撞,对这些矛盾和碰撞,及时疏导,则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漠视堵塞,则容易激化矛盾、形成不稳定因素。而诉讼途径,便是一条重要的疏导之道。肖扬指出,近些年在一些地方发生了越级上访、多头上访、缠访闹访的现象,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也就是老百姓“告状无门”所致。

  其实,所谓“告状无门”,并非老百姓真的找不到法院的大门所在,而是找到门,却难进门,也就是所谓“门槛高”。虽然,今日中国的诉讼门槛已经降低了很多,但毋庸讳言,对很多老百姓来说,某种程度上至少还存在“三高”。其一,制度门槛有点高。目前司法的行政化特质使司法机关在保持中立上遇到很大阻力。学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行政化使得行政权力的干预能十分通畅地进入司法领域,令司法的特性弱化,滋生了腐败,同时也间接导致老百姓告状难、告赢难。维护司法独立,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其二,经济门槛有点高。众所周知,“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案涉及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现实问题,对于一些困难群众而言,这点钱就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坎。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不健全,若得不到法律援助又没钱请律师,官司自然没胜算;打赢了官司,诉讼费或许可以由被告承担,但若输了官司,则是雪上加霜。如此一来,很多困难群众只好放弃告状,无奈求诸其他过激甚至非法途径。尽快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迫在眉睫。

  其三,信息门槛有点高。现代社会法制健全,各种法律制度浩如烟海,同样的案件如果援引不同的法律条文、采用不同的诉讼途径,最终结局可能相去甚远。而对此,普通人只能望洋兴叹、望而生畏,从而又形成“告状无门”的难题。而若要咨询律师,又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笔者认为,除了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增加公民法律常识外,更重要的恐怕还需如肖扬所言,法律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尽到告知、说明、解释的职责。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理名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群众因为一些技术性的缺陷问题,有冤难申、有状难告,使正义得不到伸张,则是更大的非正义。期盼肖扬院长“告状有门”的号召早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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