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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男子强奸被判10年不知受害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17: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8日电据新文化报报道,张威军一直不明白他是怎样犯的强奸罪。1983年9月13日,31岁的张威军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称他强奸了一名女子。不久张被判刑10年。如今他已刑满释放10多年了,“只有找到那个女人,才能证明我的清白。”10多年了,他一直苦苦地寻找,但现在也没有找到。

  张威军:20年没看懂判决书

  张威军当年住吉林农安县城郊乡赵家店村六队。张威军说,1983年9月13日,城郊派出所的民警刘长青要他到派出所走一趟。张威军以为是自己状告的别人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儿。去了派出所后,张威军被抓了,民警称其涉嫌强奸一女子。

  张威军说,1984年2月4日,农安县法院下达了“(83)刑字第441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威军于一九八二年春的一天夜间,将流氓强奸犯曹福吉(已处决)强奸后并挟持到被告人家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的女社员刘××强奸。上记事实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被告人拒不供认。但有被害人陈述和指认材料以及其他证人证言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无异。查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院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以上摘自判决书原文)“就这样,我被判了10年刑,在监狱里我就琢磨这判决书写的到底是啥意思,到底是谁强奸谁啊!”张威军说,直到今天,也没明白。

  村民:“这儿根本没那个女人”

  张威军记得开庭时,有人称,他强奸的女人叫刘桂英(音),当年18岁。近日,记者开始寻找被害人。判决书上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已经变为榛柴乡前锋村六社。“老张都来很多次了,这儿没那个女人。”当地村民说。杨凤祥还给张威军出了书面证明,杨在1965年到1982年期间,担任了上台子村六社生产队长,他说本社只有叫刘天赐的一户刘姓人家,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叫刘桂香,当年应该是26岁,二女儿当年才12岁。记者来到农安县三宝乡朝阳村刘桂香家。“张威军都来过好几次了,我们真没有发生过他的判决书上说的那事儿!”刘桂香回答。“1982年和以后有警察调查过你吗?”记者问。“没有,一定是弄错了!”刘桂香肯定地说,自己也不认识曹福吉。

  当年办案人:“一合计就判了”

  当年办理此案的检察员张柏林,仍在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1月5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到张柏林。张柏林说:“那个被强奸的女人我也没见过,但警方能提供被强奸女人的笔录等材料。那个被强奸的女人只有警察见过,只能找办案的警察。”记者也曾找到当年办张威军案的警察刘长青,问起案件的一些情况,刘长青只是一个劲儿地摇头说:“记不清了。”

  记者辗转找到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常凤久”,如今常凤久已经退休在家。常凤久解释了“被告人张威军于一九八二年春的一天夜间,将流氓强奸犯曹福吉(已处决)强奸后并挟持到被告人家的榛柴乡上台子村六社的女社员刘××强奸”的意思。“判决书是我制作的,那句话的意思是,曹福吉先将刘××强奸了,曹福吉又把刘××带到张威军家,张威军又把那女的强奸了,判处张威军的时候,曹福吉已经被处决了。”常凤久解释了判决书的意思。“那时正赶上严打,当时是‘三员办案’,就是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联合办案,三个人一合计就判了。当时,不需要复核,也不需要被害人当庭指证。”常凤久说。

  去年5月份,农安县人民法院再一次对张威军的案件作出答复,仍然认为判决无误,请他息访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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