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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行贿”不是行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03 红网

  有关田凤山案的判决中,1999年时任黑龙江省长接受绥化行署专员马德10万元,目的是帮助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事宜,不是为了自己谋利益,因而未被认定为受贿。(1月8日《新京报》)

  笔者并非对已尘埃落定的田案有什么置疑,10万元涉案金额的认定与否,对田案的定罪量刑也无足轻重。但这10万元应不应认定为受贿性质,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大问题。

  至少说,在这里是“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就办事”的潜规则在显灵。这个潜规则正是长期以来存在的社会病、机关病,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总根子。这种状况大多数虽是指普通群众到机关办事受到的尴尬遭遇,同样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因而受到舆论的强烈抨击和诟病。马德给时任省长的田凤山送上10万元好处费(暂称好处,不称受贿),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的建设资金就拨下来了,如果没有送上这10万元,那笔建设资金还能拨下来吗?

  国家财政收入虽连年大幅度增长,但毕竟是有限的,百业俱兴,各方面都需要财政投入,财政还是感到吃紧。如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刀口上,使其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就是一件大事。时任省长的田凤山当然拥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审批权,但这个审批权是要受到财政预算约束和人大监督的。一旦摆脱了这种约束和监督,就会滥用权力。用于一个方面的财政资金不可能遍地开花,比如盖电视综合楼,哪些地区先盖,哪些地区后盖,是有个轻重缓急的。如何掌握就要依靠调查研究集体决策。如果由一个人说了算,谁给我送了钱,谁送的钱多,我就把财政资金拨给谁,就会异化为由钱来决定财政资金的投入去处,不是由实际情况而是由钱来决定实际需要的轻重缓急,只要你送的钱多,就能得到这笔财政资金。田凤山收受马德10万元就把巨额财政建设资金拨到绥化电视局,不就是在这样的规则在运行吗?如果以田凤山收受马德10万元没有给马德个人谋取私利为由,则不认定为受贿罪,那送钱的和收钱的就都可以堂而皇之理直气壮起来了,有何惧哉?从而我们庞大的财政资金岂不都可以由各个地区、各个下级部门用“下面向上面送钱”的手段来瓜分?当然,我们国家的财政并没有照此办理,但田案法官对田凤山收受马德10万元以“为公”为由不以受贿论处,则是从法律上开了一个口子,国家的财政资金岂不时时处在危险之中?

  其实,马德用公款向田凤送钱10万从省财政谋取电视大楼的巨额建设资金,从表面看来似乎是在“为公”,但从实质看则是放大了的小团体利益,从马德个人来说,则是为了给自己创造政绩,是放大了的个主义,不是正好为自己从专员的位置上升到地委书记当事实上的一把手铺平了道路吗?用公款向上送钱就是公款行贿,上级领导收受下级送来的公款后为下级地方和单位办事谋利,就是为小团体、地方和个人谋利的受贿行为,这种打着“为公”的招牌行贿受贿,更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显得更加理直气壮,更加具有危害性,因而应该予以彻底揭穿和依法严加打击。

  (稿源:红网)

  (作者:陈名重)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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