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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缘何不惜代价要打区区千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0:17 红网

  宁肯花1万元与民工打官司,也不愿支付拖欠的3000元加班工资,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宁波一家公司的老板身上。去年10月,老板陈云(化名)到律师事务所,指名要郑勇(化名)帮他打官司。郑勇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这笔钱属于员工的加班工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支付。于是,他向陈老板提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对企业不利,建议将钱给对方,这样可以省下打官司的费用。但陈云表示,他要不惜一切代价打这个官司,他还给郑勇开出了5000元的代理费,拍着郑的肩膀,要他好好动脑筋想想办法,“打官司还有什么额外的开

销,尽管找我。”(1月8日《今日早报》)

  当公司在仲裁失败以后,郑律师良心发现,拒绝再为这名老板作诉讼代理,而头撞南墙的陈老板则要一条道走到黑,声称为打官司已经花费近万,大不了再花1万元,无论如何要赢下官司。陈老板何以糊涂至此,万元大于千元这么简单的算术题都算不清?不是,他精明着呢!老板秘书一语道破天机,老板之所以要打这个官司,是因为公司还有一批人的情况与这位职工相似,如果输掉这个官司,等于输掉了一批官司。对此,宁波大学法学院刘满达教授谴责说,某些老板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顾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这样的老板,让人感到寒心和可怕。

  而我认为,我们不能满足于对陈老板进行道义谴责,也不能说他一点都不顾及法律原则,而应该深入思考:他为什么坚信在不支付民工3000元加班工资上是站得住脚的。陈老板不会那么傻,傻到要打一个百分之百要输的官司,他只有在拥有了充足的理由否认这3000元加班工资的前提下,才会执意打这场官司。这就迫使我们正视全国各地在执行加班工资方面存在的大量损害职工权益的事实。

  加班工资不同于正常工资,老板高兴给就给,不高兴就不给,这类现象不仅在民营、个私企业司空见惯,就连国营企业都见惯不怪。虽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规定虽然明白,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大有文章可做。譬如休假日与休息日是两个概念,但在执行中往往不分彼此。以国庆假期来说,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企业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应按200%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混淆一下两者的区别,情形就大不一样。上述职工要求陈老板支付其3000元加班工资,仲裁下来只有2000元,就是这个理。

  尤其糟糕的是,规定前面缀有“安排”这个限制词,反使其起了保护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行为的作用。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加班必须经过×人批准的规章,当作拒不承认加班事实,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口实。法庭可以置加班事实于不顾,而把经过“安排”当作支付加班报酬的前提。这有先例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个判决:“本院认为,对‘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根据庭审查明,无证据证明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原告‘安排’被告加班。”所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未得到支持。陈老板会说,我没“安排”你加班呀,谁承认你加班了。

  我担心,要是真的打起官司来,陈老板不一定会输,因为有关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情况存在太多的漏洞,随便找一个理由就可以不认这笔帐。这就是此案昭显的警示意义。

  (稿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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