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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将与政绩挂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2:1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单芸责任编辑 李道权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若干规定》进行解读时说,《若干规定》首次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免费开放、开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托底等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规范,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

进就业的事项,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扶持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若干规定》在诸多方面凸显出强烈的‘上海特色’”。

  据介绍,《若干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社会、劳动者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是责任主体。其中,还有不少规定都是首次进入我国地方性法规。如明确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对于社会责任,《若干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聘用、裁员等方面也承担相应责任。而个人方面,如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将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若干规定》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近年来,本市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对促进就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近,国务院在有关加强就业工作的文件中明确,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因而,此次立法明确“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若干规定》还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纳入立法规范。非正规就业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就业形式。1996年,市委、市政府在研究再就业工程政策时,为了帮助扶持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开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结合上海的实际,制定了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措施。凡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资金融资方面得到政府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免费的开业指导、培训等服务。因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并授权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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