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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做广告的李素丽自己选择(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2: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香港著名艺人梁家辉今年的春节过不好了:他因为酒后驾车,日前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3年,并被罚款1万元及停牌3年(据1月6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酒后驾车受到刑事处罚,这件事本身并没什么特别之处,特别之处是法官的理由。法官在宣布判决之后强调:“考虑到梁家辉是公众人物,行为应作为公众榜样”,所以才要判得如此之重———越是知名度高的公众人物,社会对他的要求就越严格。

  相比之下,内地对公众人物就宽容得多了。比如著名女劳模李素丽,几年来就一直在为某家居企业做“形象大使”。这本来是一件极其反常的事,反常到了就像天使为地狱、医生为殡仪馆做“形象大使”一样,但李本人安之若素,公众则见怪不怪,一直相安无事。

  李素丽为什么不能做广告呢?最根本的理由就在于,李不是一个一般的“商业明星”,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而是一个“道德明星”。

  李素丽唱歌不如超女,演戏不如章子怡,跳水不如郭晶晶,为什么还能够成为万众瞩目的明星人物呢?这主要是因为她的道德品质很高尚。道德品质很高尚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说她因之成名而所做的一切,都是出于无私的、利他的目的,无私、利他是李素丽之为李素丽的本质规定性。大家选她做模范,就是因为这一点。

  那么,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本性又是什么呢?就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理性经济人”嘛!市场主体的本质规定性就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和这家企业的服务是不是优良、卖的东西是不是货真价实、投诉率有多高等统统没有关系。李素丽以自己一个“利他主义”的形象,来为一个“利己主义”的市场主体“背书”,暗示这家企业是“无私”的,这不构成了对公众的欺骗吗?

  李素丽为获取代言企业的高额酬金而客观上欺骗公众,这就意味着她并不具备“利他主义”的高尚品质,那么她也就不配继续享有因此而获得的所有荣誉,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应该取消她的荣誉称号,收回颁发给她的奖章。否则的话,就等于李素丽在为企业“背书”,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又在为李素丽“背书”,这样追问下去,究竟是谁欺骗了公众呢?

  当然,我们必须假定李素丽对公众的欺骗不是蓄意的。她可能是没有真正厘清这其中的逻辑关系,也可能是的确无法抵御高额酬金的诱惑,所以应该给她一个选择的机会:或者停止代言并如数捐出所有的酬金,或者宣布放弃所有的荣誉称号、退回奖章然后继续做“形象大使”———如果那家企业仍然肯让她做的话。

  从梁家辉说到李素丽,话题扯得稍远了一点,但内在的道理是相通的,就是对公众人物的要求必须严格。对普通人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可以做,但对公众人物,尤其是那些因为“道德高尚”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公众人物,这一条是要具体事具体考量的。对李素丽们来说,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就是不能靠从“无私”、“利他”行为中获得的名声来牟利,否则的话就是虚伪,就等于自己打碎了自己的道德光环,自己否定了自己。如果还要继续摆出一副道德高尚的样子到处去教育别人,那就只能令人望而生厌了。

  郭松民,青年杂文家。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09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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