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不枉法”也应定罪(时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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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2: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开始生效。据悉,有关田凤山接受了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受贿。之所以未被认定为受贿是因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了给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 法院的认定让人不解。马德给田凤山送钱不是为了给自己谋取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这个行为对马德来说不构成行贿罪,有法律依据,但是据此对田凤山的受 贿行为也不予认定,就缺少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贿罪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贪赃枉法型,二是贪赃不枉法型。所谓贪赃不枉法,就是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合理合法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该定为受贿罪。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贿赂,虽然是合理合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由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也应该定罪。田凤山收受贿赂就是属于这种贪赃不枉法的情况。 对于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其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理解错误,认为“他人”就是指“个人”。虽然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对“他人”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可以佐证的是,我国刑法的挪用公款罪,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人”的解释,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也不就是“为公”?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要按贪污罪处罚。田凤山受贿凭啥不认定?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作了受贿指控。可能由于这10万元钱款相对于田凤山受贿43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没有多大的影响,检察机关未能抗诉。但是,田凤山受贿一案是在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腐败案,法院这个判决所带来的导向作用不可小觑。 实践中,贪赃不枉法,为公谋利受贿的行为非常普遍。假如对这种受贿行为不定罪的话,一些腐败分子就可以在正常的公务交往中,打着“为公”的旗号,大肆行贿受贿,逃避法律的处罚。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09日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