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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部门也有税收检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7:5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在税收实践过程中,一些人认为,税务检查只能由专业的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税务征管部门没有税收检查权,不能进行税收检查。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税收检查权。税务检查要由具体的部门实施,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时,不光是稽查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也有权进行税务检查。依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有关解释,税收征管部门不但具有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税务检查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具有税收检查权。

  税务检查涵盖了税收程序方面的检查和实体方面的检查。税收程序方面的检查,由税务征管部门实施,如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而税收实体义务情况的检查,一般都由税务稽查部门实施,如检查纳税人是否及时足额地将应税收入入账,是否正确、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且是税务专业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的税务检查,并且有完整、规范的检查程序和分工,严格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即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流程进行的。而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某一纳税环节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检查,一般采取审查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同时,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征管部门的检查可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而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情况及时反馈到征收管理部门,也有利于征管部门不断加强征管手段,提高征管质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杜绝税收流失。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权不仅要由专业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税收征管部门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其检查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是有效提高征管手段的途径之一。(朱栋彬黎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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